参考文档:《提案改善管理实施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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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案改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 、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,创造性,鼓励员工针对公司现状提出建设性的改善意见或改革方案,籍此改善公司经营管理,节减成本,提高效率,增强企业活力,特制订本管理办法。 二、 行政部负责组织对改进提案的全程管理工作,包括:做好组织发动工作,在公司内广泛地宣传并营造出改进的良好氛围;收集公司改进提案,整理、汇总改进提案中的信息;组织相关人员对改进提案进行分析、评价,汇总改进措施;协调各部门进行有效地改进;对重大改进提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;改进提案的相关资料的归档;改进提案总结与奖励。责任部门负责改进提案的改进措施的制定与具体实施。 三、 此办法纳入公司行政管理制度。各部门每年度至少提出二项提案改善方案,至少一项为成功案例。公司将以此作为该部门年终绩效考核之系数指标,需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。 第二条 提案内容及细则 一、 提案项目范围: (一)重点建设性提案项目 1、对公司未来经营、发展规划的调研、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等; 2、具开拓市场潜力的新品种的引荐、引进等; 3、广告宣传创意设计、形象设计、产品设计等; 4、市场渠道开拓方案、营销手段及营销创意等; 5、控制、节约成本费用、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新方法等; 6、对公司采购、营销、仓储、物流运输、行政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建议等; 7、作业流程的改进及简化作业等; 8、公司急需解决的难题; 9、其它能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提案。 (二)一般性意见、改善措施项目 1、对工时成本减少、各种操作方法的改进及现场改善; 2、设备保养方法、废料利用、节约能源、作业安全等的改善; 3、对于质量、管理制度、人员结构、各项隐患防护及安全等的改善; 4、减少或预防浪费的方法; 5、对不良行为的举报及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各项建议。 第三条 提案申请、审核程序 一、提案申请人填写《提案改善申报单》,并附详细实施方案,经部门主管评审后交人资部,口头申报无效; 二、部门主管在初评时,应按提案内容的可操作性及成功率、所需经费大小与优先顺序等综合因素进行初步评定审核,确认有价值 三、行政部将《提案改善申报单》存档,并上呈提案评审组(评审组组成员:执行副总、许经理、王经理、沈经理、林经理。注:根据提案内容及相关事项,评审组成员可根据需要做相应调整,最终由许经理核定。)对提案进行评审,在评审过程中由提案人其部门主管,负责报告改善措施及达成目标; 四、一般性建议、改善措施等提案由评审组评审,经许经理鉴定批准后予以实施。重点建设性提案项目提交评审组评议复审后,由执行副总鉴定批准方可予以实施。 五、提案实施如需较大经费投入,可呈报执行副总批准核定; 六、提案实施需其他部门、人员予以配合,由相关部门协调; 七、提案审核结果,由行政部反馈给提案人。如提案未被采纳通过,行政部还应注明原因并通知提案人。 第四条 提案评审依据 一、提案的客观性及具体性,即要求提案人把现状真实地反映出来,以事实和数据说话;二、提案把握问题原因的准确性,即要求提案人把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找出来; 三、提案解决问题的可行性,即要求提案人针对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,提出具体的改善对策,也就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,对只提问题不提解决办法的提案被视为无效提案; 四、改善的绩效性,一切提案都以绩效为导向,这种绩效不一定是以金钱去衡量,它是一个综合性指标,它的判定标准是促使公司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。 第五条 提案效果的评估、鉴定 一、提案采纳实施后,由实施部门主管填写《提案改善效果报告表》,并备齐报告所需的数据、图表等资料,交人资部。 二、行政部在收到上述提案资料后一周时间内,会同实施部门主管及相关责任部门组成评审组,评审组根据该项目创造性大小、水平高低、难易程度、经济效益大小、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率大小等进行复核与综合评定,最终核定奖励等级与实施办法。 第六条 提案奖励 一、公司根据《提案改善效果报告表》,对提案申请人员进行奖励; 二、奖励办法: 1、分类等级:a、b、c、d、e五个等级; 2、等级标准: 等级 参考标准 a级 属于重点建设性提案项目,直接经济价值在5万元以上;或一般性意见、改善措施项目,直接经济价值在3万元以上 b级 属于重点建设性提案项目,直接经济价值在5万≤3万;或一般性意见、改善措施项目,直接经济价值在3万≤1万 c级 属于重点建设性提案项目,直接经济价值在3万≤1万;或一般性意见、改善措施项目,直接经济价值在1万元以下 d级 节约成本,对生产制造环节有所改善,节省工时、节约人力资源,提升经营管理模式之优良建议 e级 投入与收益之比大于或等于1的情况 备注:以上标准的判定以评审组最终讨论意见为准。 3、奖励:a级为1000元,记大功一次;b级为500元,记小功一次;c级为300元,记嘉奖一次;d级为100元,记嘉奖一次;e级为不采用或暂保留的,以三项为基准100元。 三、对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改入的,超过5万元的,评审组提报总部核定奖励奖金。 四、联名提案的奖金分配由第一提案人主持分配。 第七条 本办法自核准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,修改亦同。 该文章在 2016/1/14 17:33:37 编辑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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